
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必须按照《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基本原则公开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
(二)本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办会宗旨、机构组织架构、理事、监事、主要工作人员名单、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等。
(三)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四)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总支出、接收捐赠收入、善款使用出向、受助对象)和审计报告等。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五)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地区、项目合作机构、项目执行结果等。
(六)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人事变动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本基金会官方网站;
(二)本基金会内部期刊;
(三)公众媒体(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
(四)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开会);
(五)专项公益活动报道。
第七条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活动中的各项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前,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发开真实、准确、无误。
第九条 对于本基金会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开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开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不得以新闻发开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基金会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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