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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关爱老人|2024年春节关爱孤寡老人活动【招募关爱大使】啦!
11-29
大病救助|维克森·护心行动授牌仪式
12-07
心康护童丨走进清远“益童手牵手”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一)
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的,就像星星一样,拥有着闪耀的光芒和无限的潜力。困境儿童可能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但他们同样值得被关爱和支持。对于困境儿童,我们可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帮助他们克服困境,追逐自己的梦想。 每个孩子都应该有平等的成长机会,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共同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更多的可能。让我们用关爱和支持,点亮他们的人生之路,让每颗“星星”都能够闪耀出属于自己的光芒。 坚守初心 护航成长 在2020年的时候基金会首次走进清远,参与“牵手行动”为困境儿童传递关爱、给予支持,那次行动得到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近年来,基金会不断加强与清远民政部门的联系,凭借自身的专业人才储备和链接社会资源的优势,走进清远积极投身关爱帮扶困境儿童的项目中。 更好地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个案服务,基金会在2023年继续走进清远与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联合开展,2023年12月-2024年4月为期5次的 “益童手牵手”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活动,活动主要是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成长教育、心灵关怀、扶困帮困的关爱帮扶,同时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物质帮扶。 在12月2日,基金会走进清远到源潭镇的连安村、东坑村、大连村、高桥社区;东城街道的石板村、时代倾城、时代社区、莲发社区、澜水村、青云社区、大塱村、莲塘村,为26户的受助困境儿童家庭开展第一次的“益童手牵手”一对一情绪疏导和心理辅导服务。 【参与人员分别有】 ·清城区代表人员: 莫永红(书记、局长); 杨伟光(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绍洪(党组成员、区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 清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郭瑞芬、邓惠娟、廖卫繁); 曾健雄(清城区政协委员会); 陈春丽(清远慧众教育公司,陈春丽)。 ·基金会人员: 招辉(理事长); 欧阳宝杏(党支部书记、副理事长、导师组长); 黄国明(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黄惠仪(党务负责人、理事、导师); 导师团队:冯凤桂(导师组长)、张瑞玢、杨艳辉、姚梨莉、陈钊仪、方芳、任颖仪、陈秋芳、谢菲菲。 入户走访前准备 为了更好的为本次入户走访服务做好详实、周密的全方位准备。基金会理事长招辉女士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国明女士,在12月1日为基金会的心智导师和助教及工作人员进行线下培训会,让导师们、助教们及工作人员清晰本次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性,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每个参与者都具备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胜任自己的角色。 入户走访前集合 入户走访当天早上8时,清远清城区民政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与基金会所有参与人员在清远清城区民政局门前集合,清远清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莫永红和基金会理事长招辉为本次“益童手牵手”作简要致词。 他们表示“益童手牵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通过走访,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受助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更好地为他们提供精准的帮扶和服务。这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关注,也彰显了我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团结。他们并对“益童手牵手”往后的开展充满信心和希望,希望能够为这26户的受助家庭带去温暖和帮助,促进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也希望这项活动能够得到更多社会资源的支持,形成良性循环,让公益事业更加可持续,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其后,基金会为每户受助家庭准备了捐赠慰问礼品并进行物资分配,共计捐赠物资2,079.52元,捐赠物资包括:面条、食用油、大米等等。通过捐赠这些物资,我们向受助家庭传递了关爱和温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支持。 携手走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启动仪式结束后,基金会成员根据受助家庭名单分为4组进行入户探访,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送上关怀和慰问。 ·心智A组入户探访成员分别是,清城区政协委员会曾健雄、清城区社工谭秋燕、钟天宏,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国明、导师(欧阳宝杏、方芳)、助教任颖仪; ·心智B组入户探访成员分别是,清远清城区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杨伟光、清城区社工李桥新,基金会理事长招辉、导师(黄惠仪、姚梨莉); ·家园A组入户探访成员分别是,清城区社工张杰仪、张梓健,基金会导师(冯凤桂、陈钊仪)、助教陈秋芳; ·家园B组入户探访成员分别是,清城区社工何桂莲,基金会导师(杨艳辉、张瑞玢)、助教谢菲菲。 “益童手牵手”所到之处,当地的村委会、村干部、社工,都非常热情协助我们,为我们指路、陪同我们入户。 对于这些困境孩子来说,自小失去父母,成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巨大的创伤阴影笼罩着他们幼小的心灵。所以能感受到这些孩子,偶尔展示出自卑、孤僻、逃避……但自从一群陌生人——心智导师走进他们的世界,爱的种子开始生根发芽。 初次遇见心智导师的孩子,难免心生戒备,不信任。甚至有时跟孩子说话,对方也不愿回答。但通过心智导师一系列专业的互动,以及毫不吝啬父母般的拥抱,用心交流,孩子们的陌生感瞬间被击破。 导师们相信,“我的用心与这些可爱的孩子互动,主动表示善意的眼神、微笑、身体接触、言语间的幽默、自我调侃等一系列的行动,把他们当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会让他们感受到父母的爱”。 同时,心智导师了解困境孤儿家庭的基本信息,仔细询问身体及生活情况,并鼓励孩子的监护人,积极面对生活。我们所到之处,皆有温度,所有感动,都源于我们爱与付出。 未来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会心智导师们将结合本次走访了解到的儿童情况和自身优势特长,给予“一对一”帮扶,提供必要物资、心智疏导、后续康复等的帮助。 26户的受助家庭儿童,经过基金会心智导师们几个小时的“一对一”帮扶,已有初步的良好成效,他们从不敢与陌生人沟通变得勇于倾诉,并逐渐对心智导师们建立起信任和安全感,在沟通和表达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 最后,感恩本次活动中清城区民政局对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与信任,感恩基金会所有参与者的热心帮助和无私奉献,就是因为有了群众的爱心协助,才能发挥“益童手牵手”活动资源更大的实效。
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11月月报
12-26
建校助学|众爱燃梦助学金,点亮红安困境孩子求学梦
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发展的责任。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关心和尊重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资源,培养他们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国家资助政策、推进本会资助育人成效,本会为湖北红安县的100位困境孩子颁发第四期“众爱燃梦助学金”,每人颁发800元,共计捐赠80,000元,“众爱燃梦助学金”受益覆盖范围达75条村镇,31间学校,100户家庭,为这片热土上的孩子们带来了希望和温暖。 同时,基金会携手爱心人士为孩子们捐赠文具用品、生活用品、大米、挂面、食用油、袜子、围巾、保温杯等物资,共计捐赠3431元。 爱心人士名单如下: 招辉女士(捐赠200双袜子); 张瑞玢女士(捐赠2000元); 袁斌先生(捐赠1000元); 杨艳辉女士和梅桂林女士(共同捐赠8条围巾、8个保温杯)。 从2019年至今,四年来,“众爱燃梦助学金”已为400人次的学生提供了帮助,助学金额累计达到32万元,物资捐赠累计12,863.50元。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因助学金而重燃梦想的孩子,是一个个因爱心而变得更加美好的家庭。 12月23日和24日,本会理事长招辉女士、基金会志愿者(杨艳辉、梅桂林)及工作人员与红安志愿团队,为红安县困境孩子颁发助学金。并一起到红安参观红色景点学习革命精神,感受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和无私奉献精神。 颁发助学金 12月24日,理事长一行五人带上整理好的物资与红安志愿团队(秦祖斌、方红霞、耿海霞、肖爱荣、秦祖和、程玉华、周军民、耿社平、程双梅),出发到王家畈社区,为“众爱燃梦助学金”的颁发仪式做准备。先集中颁发40名学生的助学金。然后分组到华河小学、七里坪小学、将军希望学校、杏花乡百罗村,为其余60名学生颁发助学金。 仪式开始前,由当地妇联主席卢主席发言,卢主席感恩基金会多年来对红安的帮助,随后到招辉理事长发言,感慨红安的红色教育传承做得特别好。 发言结束后,招辉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现场为红安志愿团队颁发“优秀志愿团队”的荣誉证书,表彰红安志愿团队为“2023年众爱燃梦助学金—红安县”颁发活动提供出色的志愿服务,为慈善公益作出杰出贡献。 助学金名单公布后,孩子们有序排队领取助学金。而后本会与红安志愿团队分为四组,再前往其他地方颁发助学金。 招辉理事长来到华河小学颁发助学金,华河小学校长主持,感恩基金会的到来,帮助困境学生度过难关,希望学生们用心学习,回报社会,小学领导现场还为基金会颁发了荣誉锦旗。 我们希望获得助学金的孩子们,点燃希望,放飞梦想。把助学金化作今后奋斗的不竭动力,以奋跃向上的姿态,扬帆起航新征程,踏浪前行向未来。同时心中有爱,才能在历经风雨后收获内心的平和,对世界充满善意与感恩。 颁奖现场气氛热烈,在一阵阵热烈的掌声中,孩子们上台领取助学金及爱心物资,整个过程井然有序,孩子们表示非常感激。孩子们手握着助学金,脸上洋溢着收获的喜悦,心中充满了感激之情,对于爱心物资,更是爱不释手。这些爱心物资承载着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对他们的关心和关爱,这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是精神上的粮食,为他们播下了梦的种子,向善向上,更坚定他们努力学习的信心。 入户探访 为进一步了解当地困境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状况,基金会一行五人和红安志愿者团队,分4组入户探访8户当地困境儿童家庭。 小晴的故事 小晴是红安县的一名困境儿童,她的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父亲身体一直很弱,只能在外做一些散工来维持家庭生计,而母亲在小晴还很小的时候就离开了家,使得小晴和弟弟只能依靠父亲和奶奶的照顾。然而,奶奶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无法从事任何劳动力活动,这让家庭的经济状况更加困难。 尽管生活面临很多挑战,但小晴一直保持着乐观和勇气。她很聪明,学习成绩一直很好,而且在学校里也很活跃。但是,随着弟弟的出生,家庭的开销越来越大,小晴的父亲和奶奶越来越难以负担两个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小晴的学费也变得越来越难以支付。 幸运的是,小晴得到了本会的“众爱燃梦助学金”的帮助。这笔助学金为她提供了学费和生活费,让她能够继续学习和成长。这让小晴的父亲和奶奶感到非常欣慰,因为他们一直希望小晴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小晴也很感激“众爱燃梦助学金”的帮助。她知道这份助学金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帮助,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持。她表示,她会继续努力学习,将来希望能够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回报社会对她的帮助和支持。 小谦的故事 小谦一家3口居住在红安县的张寨村,他的父母都患有肢体二级残疾,常年需要坐轮椅,生活无法自理。小谦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生活开支仅靠低保和残疾补贴维持。然而,小谦并没有被困境打败,他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众爱燃梦助学金”的资助,让小谦的家庭经济状况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小谦的父母可以更加专注于治疗和康复,而不用过于担心生活费用的问题。小谦也可以更加安心地学习和生活,不必为家庭经济问题而烦恼。 小谦的班主任对他的学习成绩十分满意,认为他有很大的潜力,将来一定可以考上好的初中和高中。小谦也十分感激“众爱燃梦助学金”的帮助,他表示将来一定会好好学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回报社会对他的关爱和支持。 小谦的故事告诉我们,困境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有勇气和信心,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梦想。“众爱燃梦助学金”这样的公益项目,为困境儿童提供了支持和帮助,让他们可以更加专注于学习和成长,将来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 追寻红色足迹 12月23日上午,本会一行五人跟随红安志愿团队代表(秦祖和、方红霞、肖爱荣)的步伐,参观红安县李先念纪念馆、王近山故居,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此次活动旨在充分利用黄冈红色文化资源,准确把握“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总目标,缅怀革命先烈,追寻光辉足迹。同时,也要缅怀革命先烈,向他们致以敬意和感激之情,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爱国情怀。 红安革命先烈们的光辉一生和崇高精神是我们值得缅怀和学习的榜样。通过参观馆内陈列的照片和珍贵历史资料,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奋斗历程、牺牲精神和无私奉献。通过了解先烈生平事迹,领略先辈的革命精神,永远怀抱一颗敬畏、学习的心。 在红安县,像小晴和小谦这样的困境儿童还有很多。他们需要我们的关注和支持,让他们能够走出困境,实现自己的梦想。“众爱燃梦助学金”为这些孩子提供了希望和机会,让我们也一起为他们的未来加油! 尽管困境可能会给这些孩子们带来阻碍,但他们的梦想和渴望成功的决心将不会被挡住。希望通过我们的爱心和支持,他们能感受到温暖和鼓励,以此战胜困境,追求自己的梦想。相信他们会不断成长和进步,树立起远大的抱负和理想信念。他们将用自己的青春和智慧创造更美好的人生,并书写出璀璨的人生篇章。祝福他们在人生的旅途中取得辉煌的成就!
01-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十、在第七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应急慈善”;对第三十条进行修改,作为第七十条;增加四条,分别作为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十一、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十七、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二十一、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十二、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二十三、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二十四、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将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二十六、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十七、将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
01-05
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12月月报
01-09
心康护童丨走进清远“益童手牵手”帮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二)
01-10
让特殊儿童的世界充满色彩:湛江民大喜来登酒店与心智家园共同打造爱的篇章!
01-11
建校助学丨基金会携手爱心人士,为两所心智家园小学送去温暖,让孩子们的成长更加美好!
爱心人士的捐赠,让乡村孩子们的学习环境大升级,一起来感受爱的力量吧!